在巴基斯坦,公司強制注銷是政府規(guī)范市場秩序、清理“僵尸企業(yè)”的重要手段。公司被強制注銷需滿足特定法律條件,并遵循嚴格的行政程序。本文結合巴基斯坦法律框架與實務案例,系統(tǒng)梳理公司強制注銷的核心情形及操作流程。

強制注銷的法定情形
1、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后的長期未注銷
根據《公司法》第483條,若公司被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后滿三年未主動申請注銷,SECP可啟動強制注銷程序。例如,巴基斯坦鋼鐵公司因長期停產、債務累積,其營業(yè)執(zhí)照于2015年被吊銷,但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注銷,最終由政府主導關閉并規(guī)劃土地用途。此類情形中,公司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:
吊銷原因:通常涉及嚴重違法(如財務造假、逃稅)、未履行年報義務或連續(xù)三年未開展業(yè)務;
時間門檻:自吊銷之日起滿三年未申請注銷;
程序要求:SECP需通過官方公報發(fā)布強制注銷公告,公示期90天,期間無債權人異議方可執(zhí)行。
2、股東會決議解散后的未清算
若公司股東會通過解散決議,但未在180天內成立清算組或完成清算,SECP可強制注銷。典型案例中,某私營有限公司因股東糾紛長期無法形成有效決議,導致清算停滯,SECP依據《公司法》第304條介入,要求公司限期完成清算,否則強制注銷。此類情形需滿足:
決議合法性:股東會決議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;
清算障礙:清算組未成立或清算進展嚴重滯后;
救濟途徑:公司可在SECP發(fā)出通知后30天內提交清算計劃,避免強制注銷。
3、司法解散后的未執(zhí)行
當公司因經營管理困難(如股東僵局、連續(xù)兩年未召開股東會)被法院判決解散,但未在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完成注銷,SECP可強制執(zhí)行。例如,某公共有限公司因大股東控制權爭議陷入癱瘓,法院判決解散后,管理層未啟動清算程序,SECP依據《公司法》第305條直接注銷公司登記。此類情形需滿足:
司法判決:法院出具解散裁定書;
執(zhí)行期限: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完成注銷;
異議處理:公司或債權人可在SECP公告期內提出異議,需提交法院判決執(zhí)行情況說明。
4、破產清算后的未注銷
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并完成清算,但未在破產程序終結后30天內申請注銷,SECP可強制注銷。根據《破產法》第156條,破產管理人需在清算結束后15日內提交最終報告,若逾期未提交或公司未申請注銷,SECP將啟動強制程序。此類情形需滿足:
破產終結:法院出具破產程序終結裁定書;
報告義務:破產管理人提交清算報告;
時間限制:自終結裁定之日起30天內未申請注銷。
巴基斯坦公司強制注銷的法律程序
1、公告與異議期
SECP在擬強制注銷前,需通過官方公報及公司注冊地址發(fā)布公告,公示期90天。公告內容需包括:
公司名稱、注冊號及法定代表人信息;
強制注銷的法定事由及法律依據;
異議提交方式及截止日期。
2、異議審查
公示期內,債權人、股東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提交書面異議,需附證明材料。SECP在收到異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,若材料齊全且異議成立,將終止強制注銷程序;若異議不成立,需書面說明理由。
3、注銷決定與公示
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后,SECP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強制注銷決定,并通過國家企業(yè)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tǒng)公示。注銷決定書需載明:
公司基本信息;
強制注銷事由及法律依據;
救濟途徑(如行政復議或訴訟);
決定機關及日期。
4、后續(xù)義務
公司被強制注銷后,原股東及清算義務人仍需承擔未結債務的連帶責任。此外,SECP將公告營業(yè)執(zhí)照作廢,并要求公司于注銷后30天內關閉銀行賬戶、處理稅務清算等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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